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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草坝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万源市草坝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草坝中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万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财行[2014]3号)和万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万源市中小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万教发【2014】2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出差人员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严格按照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前先填写《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派遣单》,再报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最后交校长签字确认方可出差。
第三章 出差人员交通费
第六条 所有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万财行[2014]3号)文件。
交通工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我校教职工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前经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出差人员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有住房,出差前应主动申报,并在填写《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派遣单》时,写明有自住房。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其具体标准见(万财行[2014]3号)文件。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
省外及成都市 |
省内其他地区 |
万源城区 |
乡 镇 |
我校教职工 |
340 |
280 |
160 |
120 |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有自住房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宾馆住宿的,应写明原因,须校长签字同意,并使用公务卡在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若弄虚作假套取住宿的,经查实将作违纪处理。
第十条 本着“安全、经济、便捷”原则,两人以上(同性别)出差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未实际产生住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具体标准见(万财行[2014]3号)文件。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市到乡镇 |
乡镇到市 |
省外 |
|
内地 |
甘孜、阿坝、凉山 |
||||
标准 |
100 |
120 |
70 |
100 |
100 |
教职工在草坝片区内参加活动、交叉检查等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已享受会议、培训等伙食补助者;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者;学历进修者;已享受讲课补贴、阅卷补贴或其他补贴者。
第六章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成都市及省外 |
省内其他地区 |
万源市内 |
|
标准 |
80 |
50 |
20 |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或参加学历进修的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会议、培训等差旅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等,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回学校另行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参加各部门、各系统举办的短(长)期培训、集中学习(不包括取得文凭和职称的学习)。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万财行[20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习期间按达州市内每人每天40元、成都市及省外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达州市及以上地区每人每天160元、万源市内120元;两人同住标准间的价格限额标准为达州市及以上地区每天240元、万源市内160元;学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教师参加本辖区的培训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因出差之便,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者,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一律自负。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派遣单》,学校会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支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派遣单》。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刷卡票和税票要相符,否则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补助费实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条 订票费、退票费、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不准预借款,应采用公务卡支付结算。所有报销单据均应在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销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包含会务资料费(必须索取正规发票)、在出差期间办事的接待等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6 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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